在大自然的巧奪天工和鬼斧神工下,隨處可見很多奇特的石頭,有很多不僅有鮮艷奪目的顏色,更是有著獨特的形狀,很多石頭里面蘊藏著神奇的寶藏,有些一塊石頭就是一套房,但這神奇美麗的石頭里面還有一些毒性很大的石頭,你不知道吧?今天,給大家介紹世界上最毒的幾種石頭!01藍礬藍礬是五水硫酸銅的別稱,人和動物誤食這種藍帆晶體后會中毒,嚴重的會致命。但萬事都有兩面性,也是由于有毒性,它也是除草劑和農藥中常見的成分。02三硫化二砷三硫化二砷,俗稱雌黃,上面紅紅的好似雞冠也稱雞冠石,它主要出現在熱液噴口,有很多外表看著很漂亮,千萬不要被這艷麗的外表所吸引,長期與它們接觸會慢慢因為它們釋放神經毒素而中毒。在古代時,雌黃還經常入藥、入酒,不過因為含毒素,到了現在已經將它移出中藥材名單了,雌黃也很少能見到了。03銅鈾云母這種石頭由于其漂亮的外表,受到很多收藏家的歡迎,它們有鈾組成,但很少有人知道它們也是有輻射作用的,會慢慢釋放有毒的氡氣,所以各位即便很喜歡它,收藏時也最好放到離人生活遠點的地方。04紅鉈鉛礦這種礦石也是長相奇特,很有個性,估計很多人要是見到都會被它的外表所吸引,在整個歐洲都能夠找到,它主要由鉈、鉛、砷等元素共同形成的,所以如果長時間接觸會慢慢導致人脫發,嚴重的會生病,甚至走向死亡。05輝銻礦不要看著這礦石張牙舞爪的,以前很多人還會用來切割成餐具,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生產之前會死去很多人,主要就是這種礦石會導致中毒。06朱砂朱砂是世界上毒性最強的巖石之一,因為同樣是紅色,生活中紅色的痣我們就會說朱砂痣。但這里的朱砂礦石毒性最強的巖石之一,經常在火山附近發現。遇熱后它們就會釋放出有汞等物質。要小心鮮紅顏色它的劇毒。07方鉛礦方鉛礦是一種常見的硫化物,看到這樣的礦石也不要著急收入囊中,因為它有很多種有毒物質,最好放到不經常接觸的地方,長時間接觸也可能會鉛中毒。08翡翠B、C貨B貨C貨翡翠并不是天然的翡翠,而是經過酸洗,注蠟注膠,染色處理的翡翠。B、C貨翡翠的制作簡直慘不忍睹,那么多化學物質,對于佩戴者來說多多少少都是有毒的。在長期的佩戴過程中,人體與其不斷摩擦,那些化學物質同樣會慢慢滲入人體,所以說戴B、C貨翡翠對人體是有害的,所以還是希望大家還是要購買A貨的翡翠!09螢石另一種具有一定鈾的寶石就是螢石了,又叫氟石。螢石之所以得名,是因為它在紫外線或陰極射線照射下會發出熒光,但當螢石含有一些稀土元素時,它就會發出磷光。當加熱時,它的顏色可褪去,受X射線照射可恢復,顏色成因多樣。值得注意的是, 某些紫黑色螢石中含有較高的放射性性元素。古代的夜明珠可能有部分是螢石。螢石一般來說需要注意避免劇烈碰撞,同時避免接觸化學物質。由于脆性,硬度低等特點,不建議作為首飾。最后,提醒大家:這些石頭,或艷麗或古樸或平凡的外表下藏著致命毒素,可不要輕易帶回家,以免影響健康。

一、賣房人向買房人承擔違約責任合同具有相對性且違約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只要賣房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向買房人交付房屋就要承擔違約責任。賣房人不能向買房人交房的原因一般不構成買房人免責的事由。在合同糾紛中法定的免責事由一般是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合同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賣房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不能交房給買房人明顯不構成不可抗力或者情勢變更,因此不能免責。二、第三人向賣房人承擔侵權責任1、責任的成立如果第三人是無權占有賣房人的房屋,則構成侵權,需要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二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物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標的房屋在過戶到買房人名下之前,房屋所有權人為賣房人,賣房人對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第三人無權占有房屋即構成侵權,應當向賣房人承擔侵權責任。當然,站在買房人的角度,在取得房屋所有權后也可以起訴無權占有房屋的第三人排除妨害。2、免責如果第三人是合法占有房屋,則不論是賣房人還是買房人都無權要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最典型的是第三人為標的房屋的承租人,標的房屋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則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第三人有權繼續占有房屋。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賣房人無權向第三人主張賠償,第三人可以免責。附石某訴張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案情簡介:張某為與石某原系男女朋友關系,1998年初雙方開始同居生活,2012年7月左右雙方結束同居關系。張某與石某同居關系析產糾紛一案,原審法院于2013年12月26日受理,該案(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查明:2003年12月,石某與案外人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購買了位于上海市松江區XX鎮XX路XX弄XX號房屋,房屋總價為1,360,000元(人民幣,下同),首付410,000元,貸款950,000元。2004年2月,該房屋辦理了產權登記,權利人為石某。2013年10月23日,石某與案外人趙某某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將上述房屋出售給案外人趙某某,房屋出售款為5,800,000元。2014年1月,該房屋已登記在案外人趙某某名下。2004年3月至2012年7月期間,張某共支付貸款本金606,766.26元。原審法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判決:一、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某房屋投資款606,766.26元;二、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張某上海市松江區XX鎮XX路XX弄XX號房屋增值收益款2,220,000元。該案二審于2015年1月15日判決:一、維持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二、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三、上訴人石某應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張某上海市松江區XX鎮XX路XX弄XX號房屋增值收益款人民幣120萬元。原審另查明,案外人趙某某為與石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1日立案受理,該案(2014)松民三(民)初字第2681號民事判決書查明:2004年2月,石某登記為上海市松江區XX鎮XX路XX弄XX號房屋(系爭房屋)的產權人。2013年10月23日,石某作為甲方、賣售人,趙某某作為乙方、買受人,經案外人上海A有限公司居間,簽訂《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合同編號:1870680),約定乙方向甲方購買上海市松江區XX鎮XX路XX弄XX號房屋;房屋轉讓總價款為3,700,000元;甲方應于2014年6月30日前騰出該房屋并通知乙方進行驗收交接,每逾期一日以收取款項的萬分之五作為違約金。同日,三方簽訂《房屋轉讓補償協議》,約定除了《上海市房地產買賣合同》約定的總房價款3,700,000元,乙方還需支付甲方房屋裝修轉讓款2,100,000元。原審法院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判決:一、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向趙某某交付上海市松江區XX鎮XX路XX弄XX號房屋;二、張某、張某某、於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遷出上海市松江區XX鎮XX路XX弄XX號房屋;三、駁回張某所提出的訴訟請求。該案二審于2015年3月2日判決維持原判。目前上述判決書均已經生效。張某訴石某關于涉案房屋共有權確認糾紛一案、張某與石某、趙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分別曾于2012年7月2日、2014年7月1日訴至法院,張某分別要求確認系爭房屋的所有權,以及要求確認石某、趙某某訂立的有關系爭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并要求以同等的條件優先購買系爭房屋。后張某分別于2012年10月15日、2014年8月13日撤訴在案。石某現提起本案訴訟,請求判令:張某賠償石某延遲交房而造成的損失共計767,200元(按2,800元//天計算,自2014年7月1日計算至2015年3月底)。案外人趙某某因本案涉訟房屋的買賣糾紛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石某支付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的遲延交房違約金。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一審判決: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趙某某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金174,400元。該案一審判決后,石某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院審理中,雙方當事人均確認張某已于2015年9月初搬離本案系爭房屋。裁判原文節選:一審【案號: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202號】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本案糾紛引發的原因是雙方同居期間的房屋所有權,及石某處分系爭房屋,張某之所以未能遷出系爭房屋,是由于雙方之間對房屋權利存有爭議,且一系列訴訟直至2015年3月才為法院裁判所確認。故法院認定張某居住系爭房屋期間尚處于雙方存有財產關系爭議期間和訴訟發生期間,在雙方同居關系析產糾紛案未被法院判決之前,不存在張某搬離系爭房屋的問題。且法院作出判決后,石某作為給付義務人,并未將判決確定的補償款給付張某,從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看,石某應當負有先行履行給付補償款的義務。雖然物權和債權系兩種不同形式的權利,但石某自身也存在過錯,即便雙方同時負有義務,雙方亦共同存在過錯,應當各自承擔民事責任。另一方面,石某與第三人趙某某之間房屋買賣合同中有關權利義務及違約損失計算的約定,并未通知張某,效力不能及于張某,故對張某不具有拘束力。況且,石某也未提供損失已經實際產生的證據。綜上,石某要求張某賠償延遲交房產生的損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原審法院審理后于二○一五年六月四日作出判決:駁回石某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9,600元,減半收取計4,800元,由石某負擔。二審【案號: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2180號】本院認為,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雙方當事人原系戀愛關系,因同居期間發生矛盾而引發一系列糾紛。雖然在購買本案系爭房屋時,張某進行了出資,但該房屋屬于石某所有,石某有權對該房屋行使相應的權利。但石某在出售本案系爭房屋、行使其產權人權利時,亦應及時告知張某,讓張某及時搬離。而張某,作為當時因同居關系而居住在本案系爭房屋的居住人,亦應及時配合產權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在法院對相應的民事案件審結時,雙方當事人均應及時予以履行,但張某未及時搬離,而使石某對案外人承擔了相應的違約責任,對此,張某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但石某,亦未能夠及時履行原先的生效文書中,亦有一定的過錯,而石某與趙某某簽訂的買賣合同中,張某非合同當事人,石某亦未告訴張某相關的合同條款,故石某在此亦有一定的過錯責任。綜上,本院認為,正因為雙方當事人各自的行為,而引發了相關房屋買賣合同的無法正常履行,由此引起的違約責任,雙方均有責任。現根據生效文書,石某應向案外人支付174,400元違約金,對此,張某亦應承擔部分。對于張某承擔的數額,本院綜合相關事實和當事人的過錯責任,酌情予以確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撤銷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15)松民一(民)初字第2202號民事判決;二、張某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給付石某賠償款人民幣130,000元。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600元,減半收取計人民幣4,800元,石某負擔人民幣1,900元,張某負擔人民幣2,90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600元,上訴人石某負擔人民幣6,700元,被上訴人張某負擔人民幣2,900元。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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